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fā)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 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guī)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fā)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投 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